中日友好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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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我院将尽可能扩大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数量,并争取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1、只有经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或北京中医
药大学批准通过为博士研究生导师者,才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2、只有经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经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批准通过为硕士研究生导师者,才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我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及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提出研究生初
步录取人员名单。
3、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专业选修课程,对研究生基础理论、临床技能、科研能力等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培养质量把关。
4、负责对研究生进行专业课程及专业外语的考核。
5、指导研究生科研选题、开题和实验工作;指导撰写、修改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选聘答辩委员会成员,协助组织研究生论文答辩会。
6、指导研究生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7、对培养的研究生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
8、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深入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9、新增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对新导师的上岗培训后方能招收和独立指导研究生。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义务
1、为研究生学习、科研、学术交流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研究生在培养期间遇到的困难。
2、关心和爱护研究生,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做好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发挥楷模作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积极主动地向科教部反映研究生的学习进展、政治思想、生活管理等方面情况。
4、积极支持院内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
5、做好新增导师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改换
研究生入学复试时已确定的导师一般不得改换。若因导师调离本院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改换导师的,须由原导师提出申请(如原导师出国或特殊原因可由科室代其提出申请),经科教部或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批准后方可改换。但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得改换导师。
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改换或确定的导师,一律无效。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免除
指导教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兼职研究生导师经所聘任大学批准),免除导师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败坏,受到纪律处罚和政纪处理,不能为人师表者;
2、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弄虚作假者;
3、长期脱离工作岗两年以上,需由他人指导培养研究生者;
4、责任心不强,对研究生培养缺乏热情,或对研究生不能认真负责指导,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5、其它违反导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其它
1、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连同研究生离校后继续完成
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属于中日友好医院的职务成果,按医院知识
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导师及该研究生都属成果完成人。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导师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导师,
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导师能全心全意地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3、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导师要进行表彰。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教部。
中日友好医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1、只有经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或北京中医
药大学批准通过为博士研究生导师者,才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2、只有经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经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批准通过为硕士研究生导师者,才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我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及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提出研究生初
步录取人员名单。
3、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专业选修课程,对研究生基础理论、临床技能、科研能力等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培养质量把关。
4、负责对研究生进行专业课程及专业外语的考核。
5、指导研究生科研选题、开题和实验工作;指导撰写、修改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选聘答辩委员会成员,协助组织研究生论文答辩会。
6、指导研究生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7、对培养的研究生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
8、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深入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9、新增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对新导师的上岗培训后方能招收和独立指导研究生。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义务
1、为研究生学习、科研、学术交流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研究生在培养期间遇到的困难。
2、关心和爱护研究生,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做好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发挥楷模作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积极主动地向科教部反映研究生的学习进展、政治思想、生活管理等方面情况。
4、积极支持院内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
5、做好新增导师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改换
研究生入学复试时已确定的导师一般不得改换。若因导师调离本院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改换导师的,须由原导师提出申请(如原导师出国或特殊原因可由科室代其提出申请),经科教部或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批准后方可改换。但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得改换导师。
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改换或确定的导师,一律无效。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免除
指导教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兼职研究生导师经所聘任大学批准),免除导师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败坏,受到纪律处罚和政纪处理,不能为人师表者;
2、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弄虚作假者;
3、长期脱离工作岗两年以上,需由他人指导培养研究生者;
4、责任心不强,对研究生培养缺乏热情,或对研究生不能认真负责指导,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5、其它违反导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其它
1、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连同研究生离校后继续完成
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属于中日友好医院的职务成果,按医院知识
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导师及该研究生都属成果完成人。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导师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导师,
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导师能全心全意地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3、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导师要进行表彰。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教部。
中日友好医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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