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关于加强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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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放射防护知识的普及,保证我院放射性检验、治疗的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用X射线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放射法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学习纳入我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为我院职工每年必须接受的培训项目,由科教部牵头,医务部、护理部负责实施。
二、每年四月份,科教部组织对全院职工进行放射防护的政策法规、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其中对放射诊断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以下简称“三放科室”)执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并由科教部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将由人事处、科教部协同所在科室组织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三、“三放科室”新参加工作人员,需接受我院岗前(放射法规、防护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但不得参与放射性工作;来院一年内需参加北京市卫生防疫站组织的放射卫生防护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参加放射性工作。
四、进修“三放专业”人员,需取得当地省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书》方可进科学习,否则不予安排进修。
五、本规定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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