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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职工在学术团体(期刊)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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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和鼓励我院职工在学术团体(期刊)兼职,充分发挥兼职人员的学术优势,促进我院的学术建设和学科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术团体(期刊)兼职人员的推荐程序 1. 由科(处)室根据学术团体(期刊)对候选人的要求,推荐业务能力强、思想品德好、群众威信高的优秀人才备选。 2. 科教部对备选人情况进一步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核准。 3. 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术团体(期刊)审批。 二、对学术团体(期刊)兼职人员的要求 1. 及时将国内外最新学术信息反馈给医院以指导医院的学术建设和学科发展。 2. 常委以上兼职人员应对本科(处)室、中青年骨干进行指导和培养,积极向所在学术团体(期刊)推荐我院优秀人才,以保持我院学术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学术梯队的合理衔接。 3. 副主委(含)以上兼职人员,在任期内应以我院名义主办至少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 4. 兼职人员受聘、增补或变更应及时到科教部登记备案。 三、对学术团体(期刊)兼职人员支持措施 1. 在全国性学术团体(期刊)中任主委、理事长(主编)或副主委、副理事长(副主编)者,参加学术会议次数不受《关于我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的暂行规定》限制,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2. 对在国家一级学会任理事(含)以上职务或在二级学会中任常委(含)以上职务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医院提供支持者(如经费等),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3.对学术团体(期刊)挂靠我院者,医院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4. 对以我院为主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医院提供会议场地及部分经费资助。 四、本规定从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中日友好医院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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