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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门诊处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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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门诊处方的管理,规范门诊处方的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处方的书写标准 1、我院门诊处方的书写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执行(见附件1)。 2、书写中日友好医院医疗保险处方笺的几点注意事项: (1)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伤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等参保人员就医时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自费患者及自费药不能使用医保处方; (2)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药品适应证及剂量、级别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用药; (3)处方应书写规范,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医师统一使用名章,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简写; (4)用药必须注明临床诊断,西药、中药须分别开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不超过七天,行动不便的不超过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的原则; (6)门诊处方合格率需≥95%。 二、门诊处方的管理机构 由门诊部(含医疗保险办公室)、药学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门诊处方管理小组,并邀请临床医师(或退休专家)参加。门诊处方管理小组负责对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对门诊处方的质量进行监控和反馈,对责任科室和责任医师进行奖惩。 三、门诊处方的检查 1.检查方式: 门诊处方管理小组对门诊处方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不合格处方包括: (1)自然项目填写不全(如科别、年龄、单位、医师签名、医师名章等); (2)未注明剂量、规格、服法及用量,按瓶、盒、片开药; (3)只写药品的简写或英文名称; (4)不写诊断或诊断与用药不符; (5)非适应症用药; (6)超量用药、分解处方或重复用药; (7)超级别、超医师权限用药; (8)超目录用药,用医保处方开具医保目录外药品; (9)其他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处方。 四、门诊处方的奖惩细则 1.对于处方合格率<95%的科室,除发放《门诊处方督查记录表》,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科室外,还将在院周会上进行通报。 2.我院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处方除公示外,每张处方扣责任医师绩效工资100元; 3.由于处方违规引起的患者投诉,经调查属实者,扣除责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200元/例,情节严重引起医疗纠纷的,按照《中日友好医院纠纷处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凡因违反用药原则或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管理规定(如非适应证用药、分解处方等),造成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管理部门对我院拒付或罚款者,除拒付金额、罚款全部由责任医生承担外,院内还将对责任医师处以相应罚款500元; 5.每月处方检查中违规处方最多的前二十位医师或连续两个月出现十张以上不合格处方的医师,停出门诊资格一个月,除必须参加处方书写培训班外,还必须义务参加门诊处方管理小组检查门诊处方的工作; 6. 年终门诊处方管理小组将举办优秀处方展览,评选处方书写优秀科室,并进行适当奖励; 7. 处方管理小组于每月的20日前将上一月的处方检查结果交计划财务处,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执行。 五、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门诊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 2、门诊处方督查记录表 中日友好医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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