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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日友好医院假期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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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劳动纪律,更好地维护医院的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居住的, 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不含路途时间。 1、未婚职工(含丧偶、离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因工作需要,本科室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者,经处、科室负责人批准,可两年休假1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请假时需持配偶单位开具的对方不再享受探亲假的证明(配偶在部队的职工除外)。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已婚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两种探亲假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0天。已婚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父母均已去世,或配偶去世(离婚)后未再结婚的,如有不满16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寄养在异地,可以享受探亲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6、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赴外地工作或出国在一年以上,不能团聚的,其配偶可适当按探亲假待遇对待。 7、女职工经批准到配偶工作地点(京外)生育,若休假超过90天(难产、双产105天),另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8、符合休探亲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在享受相应的探亲假。 9、经过医院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职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按照探亲假规定的第一、二条享受探亲假。在我院连续工作满四年的,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按照探亲假规定的第三条享受探亲假。 10、职工请探亲假,由处、科室统筹安排,力求不防碍工作,休假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处、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1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外的部分。 二、婚假 1、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登记者)另给晚婚假7天。 2、配偶在外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加路途时间。 3、职工持结婚证书,经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方可享受婚假。 4、婚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共休90天(含产前15天休息),产假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 1、遇难产或双胞胎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女24周岁)另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的工资奖励。护理确有困难的,经我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奖励假30天可由男方使用。 3、我院原则上不实行休半年产假,申请增加三个月产假者,需经处、科室负责人同意上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要扣发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需根据我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假期;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假期。 四、孕期及哺乳期 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原则上不上夜班(夜班是指当日22时起至次日晨6时止)。 2、妊娠满7个月后,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 3、孕妇在预产期前可安排休息15天(15天计算在正常产假内)。 4、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可分两次使用,每次授乳时间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婴儿满周岁时,经我院儿科或保健科确诊为体弱者,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5、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五、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去世,假期为3天,如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另加路途时间。 六、病假 1、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本院《诊断证明书》或其它医疗单位《急诊证明书》,特殊疾病需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对弄虚作假开《诊断证明书》的,一经查实,所休病假按旷工处理,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我院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如连续休病假,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应包括在病假内。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放: (1)职务工资扣发标准 ①职工在12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扣发职务工资10%;工作年限满10年者,职务工资照发。 ②职工在12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扣发职务工资30%;工作年限满10年者,扣发职务工资20%。 (2)津贴扣发标准 ①病假1天者,扣发月津贴3%。 ②病假满1个月者,扣发月津贴100%。 ③病假累计满3个月以上者,上班后一个月为试工期,扣发月津贴50%,一个月后按是否能胜任工作再评定。 ④病假累计满6个月以上者,上班后三个月为试工期,扣发月津贴50%,四个月后按是否能胜任工作再评定。 4、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职工因公致残,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后,享受公伤待遇者,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痊愈后继续工作者,超过6个月以上的病假不计算工龄。 七、事假 1、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请假报告,注明请假事由,经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本市职工请事假一般不得用电话、来信或托人带信等形式请假,遇有特殊情况,事后本人必须说明理由,由处、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方能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2、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0天。 3、职工请假批准权限,6天以内(含6天)由处、科室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含7天)由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批准。14天以上(含14天)由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人事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及公休日,事假天数可顺延。 5、职工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若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四次按1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2小时以内,二次按1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每次按1天事假处理。 6、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放: (1)职务工资扣发标准 请事假每月在14天以内(含14天)者,职务工资照发;在15天以上(含15天)者,扣发当月职务工资。 (2)津贴扣发标准 事假1天,扣发月津贴10%,本月津贴扣完者续扣下月津贴。 八、公假 1、职工子女参军、到外地上学(指第一年)或配偶、子女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或配偶支边需送行,可给公假1天。 2、学龄前儿童打预防针、子女幼儿园或学校召开家长会(不含学校组织的家长交流讲座),凭通知可给公假半天。 3、因国家统建拆迁或调整住房搬家(含自购房者),凭证明可给公假2天。 4、房管或物业部门修房,需职工在家料理的,凭房管或物业部门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公假半天或1天(只限职工本人长年居住房维修)。 5、回族职工每年开斋节可给公假1天,但适逢公休假日不补休。 6、3月8日妇女节可给女同志公假半天,但适逢公休假日不补休。 7、职工有在台湾定居的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初次来大陆探亲,职工可享受公假一周。如再次来大陆探亲,职工不再享受公假。 九、教学假 工作满1年的职工可享受教学假。教学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如连续休教学假,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应包括在假期内。教学假以半天为单位,请假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 1、工作满1年至第10年者,每年享受7天。 2、工作第11年至第20年者,每年享受14天。 3、工作第21年至第30年者,每年享受21天。 4、工作第31年以上(含31年)者,每年享受25天。 5、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教学假。如已使用教学假,当年即不再享受探亲假。 6、休半年产假者,全年不再享受教学假,休其它各种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教学假。 7、凡我院工会、团委及上级部门组织疗养、旅游者,其休假天数均从教学假中扣除。 8、出国、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含半年),全年不再享受教学假,如已休教学假,回国后顺扣下一年度的教学假。 9、本年内病假累计满20天以上者只可享受本人教学假的50%,满30天者不再享受本年度教学假,如当年的教学假已休完,顺扣下一年度的教学假。请病假,可用教学假顶替。 10、教学假未休完者,不得请事假。 11、新调入职工,当年不享受教学假。 12、返聘人员,仍享受教学假。 13、各科室根据职工具体情况,年初做出休假计划,如无特殊情况需保证职工休假。职工休教学假时,应由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同意。特殊情况可先电话通知,事后补办。 十、其他 1、正处级干部、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各处、科室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任、护士长,请各种假期在3天以内(含3天)者,需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含4天)者,需事先写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正处级干部、科室主任及各处、科室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任离京者,需事先经主管部门签字,报人事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十一、以往的假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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