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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研究生导师招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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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科室: 为规范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参照北京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兄弟单位相关规定,并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科教部制定了《中日友好医院研究生导师招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日友好医院研究生导师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中日友好医院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中日友好医院研究生导师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参照北京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兄弟单位相关规定,并充分征求我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经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或北京大学批准,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我院批准)。 (二)按招生当年年龄,每年以7月1日为准计算,原则上博士生导师不超过63周岁,硕士生导师不超过57周岁。 (三)具有省部级(含)以上在研课题。 (四)具有一定数额可支配的科研经费,硕士生导师2万元以上,博士生导师 3万元以上。 (五)身体健康。 (六)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每年连续出差、出国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申报程序 (一)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招生计划书”。 (二)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教部。 (三)科教部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并根据我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确定招生的学科及导师。 (四)上报院领导批准后确定招生学科及导师。 三、申报时间 每年申请招生的时间为5月1日~6月15日。 四、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中日友好医院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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