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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院医保患者转诊及转院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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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至外院进行检查、治疗及转院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转诊、转院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加强我院医保患者转诊及转院管理规定》。 一、转诊手续 1、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只有因病情需要,或者我院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所限等原因,不能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方可转诊到外院进行。 2、责任医师首先须确认此检查、治疗项目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由本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注明检查、治疗项目的准确名称、转诊原因、所转诊的医院(必须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有效期限等。 3、科室指定人员持《转诊单》,先到医务部核实此检查、治疗项目确属我院不能进行的项目,由医务部在《转诊单》上盖章。 4、科室人员持《转诊单》,再到医保办公室核实此检查、治疗项目确属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项目,由医保办公室在《转诊单》上盖章并留存一份。 5、医保患者持一份审批后的《转诊单》至外院进行检查、治疗,医疗费用由患者现金先行垫付。 6、责任医师需告知医保患者在外院检查、治疗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外院的收据、明细单及一份《转诊单》交到我院出院结算科,方可将外院检查、治疗的费用计入我院住院费用,一并向医保中心申报。 7、医保患者至外院进行检查、治疗前由于未办理正规的转诊手续所产生的拒付、不能报销、患者投诉等问题,须由责任科室承担。 8、转诊手续必须事先办理,事后不得补办。 9、到外院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如为医保报销范围之外,医师必须与患者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由患者自费直接到外院检查、治疗。 二、转院手续 1、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如果因病情需要,或者我院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所限等原因,不能进行治疗的患者,可以转院到其它医院(必须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医保患者只有在转出我院24小时之内,在所转往的医院住院的,方可按中途转院对待,患者不需交纳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650元)。 3、医保患者转院至外院前,必须由本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注明转院原因、所转往的医院、转院有效期限(限转院当日)等。由专人将《转诊单》送至我院医保办公室盖章,《转诊单》一份由医保办公室留存,一份由医保患者及时交给所转往的医院。 4、医保患者转院至外院前,科室应帮助患者联系好外院的床位或确认患者能够在转出我院24小时之内入住外院。否则,患者由于没能按照中途转院对待,多交纳一次起付线,由此产生的投诉、医保拒付、红冲等问题,须由责任科室承担。 5、转院手续必须事先办理,事后不得补办。 6、医保患者如转院至医保定点中医医院或专科医院,不需办理转院手续,可直接前往。 三、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地点 周一至周五:8:00-12:00,13:00-17:00 一楼出院结算处出院8号窗口 电话:4384 周末、节假日:8:00-12:00,13:00-17:00 二楼门诊大厅医保办公室 电话:5231 四、本规定由医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日友好医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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