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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明火做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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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为防止医院内部因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油锅炉等明火做业引起的火险火灾事故,特制定《中日友好医院明火做业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中日友好医院明火做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日友好医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日友好医院明火做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为防止医院内部因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油锅炉等明火做业引起的火险火灾事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使用明火的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因使用明火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二、 相关部门在使用明火时,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点火做业时不能擅自离岗、脱岗。 三、 每日下班后,各使用明火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切断火源和气源。 四、 使用明火的部门原则上在晚21:00—早6:00期间禁止动用明火;遇有特殊情况须在夜间使用明火的部门,应及时向保卫处和部门主管领导报告,且应由本部门正式职工和值班负责人负责夜间明火的使用。 五、 各用火单位要制定明火做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特殊情况用火记录本,详细记录用火时间、用火人员等情况。 六、 为加强对用火单位的安全管理,保卫处应积极加强对用火单位和用火情况的监督检查,夜间应派巡逻人员到各用火单位进行巡查,并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各用火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检查。 七、 对院内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非正式临时起火做饭的单位等使用明火,参照本办法执行;工程用火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八、 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将依照《中日友好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日友好医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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