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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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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现印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2、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工作,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城乡、服务方便适宜、居民信任满意的首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现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城乡、整体规划、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居民为出发点,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全面达到标准化,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使城乡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规划目标 到2008年北京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要基本达到: 一一以满足城镇、远郊平原和山区的居民分别出行15、20、30分钟以内可及社区卫生服务为目的,全市规划设置36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7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100%的北京城乡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达到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 一一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有效机制,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的网底作用。 三、设置规划 (一)设置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合理布局、统筹设置。 2、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3、整合调整、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 4、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满足社区居民基本需求。 (二)设置分类 根据服务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类别与数量。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应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或服务半径过大,可增设中心数量蛳律枭缜郎裾尽I缜郎裾窘邮苌缜郎裰行囊惶寤牙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 A类:服务人口规模在4.5-6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左右;具备“六位一体”的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B类:服务人口规模在2.5-4.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左右,具备“六位一体”的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C类:服务人口规模<2.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左右,具备“六位一体”的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标准 A类:服务人口规模在1-1.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50平万米;基本具备综合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B类:服务人口规模在0.5-1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基本满足预防、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功能的需要。 C类:服务人口规模在<0.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基本满足预防、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功能的需要。 山区、半山区可酌情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标准。 全市重新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以现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改扩建而成;部分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应遵循《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设置要求预留用房和安排建设,由辖区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 四、建设规划 (一)建设原则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要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2、打破“条块分割”,加强中央和地方、不同系统、不同隶属关系之间卫生资源的有效连通。同一地域内不同主体举办的卫生机构,均纳入社区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已按照《北京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规划建设方案》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传染病专用诊室、门诊、隔离留观室和急救站点,可按照本建设规划作适当调整和补充,不做重复建设。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要满足公共卫生和全科诊疗服务设施规范需要,要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具备避免交叉感染、污水处理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在保证老、幼、残、孕等重点人群安全的基础上,兼顾便捷、舒适。 4、原则上中心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病床,可设日间观察床;确有实际需求的农村地区,可根据乡镇卫生院标准,设置综合病房床位,并根据床位教,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5、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辖区社区卫生中心(站)标准化建设职责,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原则上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分类设置标准,进行1:1配套比例投入。对确有困难的远郊区(县)项目,市政府可加大投入力度。 (二)建设标准 依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1):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环境美化绿化,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达到相应类别的用房建筑面积。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理疗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基本设备设施齐备,实行统一标识。 2、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为独一或相对独立的地面建筑,建立和完善无障碍设施,达到相应类别的用房建筑面积。划分预防保健区、诊疗区等,满足所承担的服务功能的需要,基本设备设施齐备,实行统一标识。 五、设置与建设实施步骤 除在近两年建设公共卫生体系和农村地区“1486”工程中已完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造任务外,按照本规划要求,2008年6月底前要完成设置与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实施步骤具体为: (一)制定设置与建设实施计划(2005年12月-2006年1月) 1、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划建设与基本设备标准配置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规范要求,并将各年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扩建计划和投资方案纳入年度投资预算。 2、各区(县)政府、区(县)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按照设置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定本辖区社区卫生中心(站)的设置规划,并制定具体建设实施计划,落实资金,并纳入年度投资预算。 (二)根据分类设置要求,分步实施标准化建设(2006年2月-2000年6月) 1、十个远郊区县2006年分别完成13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9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与设备配备。2007年新建3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任务。 2、八个城近郊区:2006年-2007年,原则上每年分别完成1/2需改扩建的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化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2007年-2008年6月底,完成所有新建社区卫生中心(站的标准化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3、已纳入《北京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原建设工作计划认真加以落实,对部分按分类重新定位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按本规划标准酌情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政府要将社区卫生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为民办实事折子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涉及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的项目要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资金的投入 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的经费投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经费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广域网络和应用软件主要由市级财政负责投入,局域网络和基础硬件由各区(县)负责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考核验收工作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联合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验收考核小组,每年要按年度计划对各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县)将暂缓下拨第二年的市级配套资金。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区(县)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使经费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要认真强化政府管理职能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的审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及资金使用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设备设施资金的落实与采购,做到专款专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及标准的监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建设及设备经费的使用。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协调例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建立部门沟通、市区协调、通力合作的运行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设置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备年度建设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1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为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满足居民的健康服务需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I、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与配置标准 一、环境: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又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绿地面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建筑: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建筑,坚固耐用。内外装饰装修满足服务功能需求,所用建筑材料安全、可靠,布局合理,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功能区域划分及科室设置应满足社区公共卫生功能服务与基本医疗要求。供水、供电、供暖、制冷、消防等保证安全运行的设施齐全。配备中心供氧设施,建筑物超过三层应配备医用电梯,设有空调系统(如是中央空调应为非风道式)。整体建筑要符合一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避免交叉感染、无障碍、污水、污物处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有条件的应提供停车位。   三、总体面积与功能区域划分:   A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为3500平方米左右;   B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为2500平方米左右;   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 根据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需要,应设置预防保健、综合诊疗、健康教育、康复及行政后勤五个区域。 [tab1]   四、科室设置与基本设备: (一)预防保健区:应为相对独立区域,设单独通道。 l、科室设置与面积(平方米) [tab2] 2、预防保健基本设备 [tab3] (二)综合诊疗区 1、科室设置与面积(平方米) [tab4] 2、综合诊疗基本设备 [tab5] (三)健康教育区: 1、科室设置与面积(平方米) [tab6] 2、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tab7] (四)康复区: 1、科室设置与面积(平方米) [tab8] 2、康复基本设备 [tab9] (五)行政后勤: 1、科室设置与面积(平方米) [tab10] 2、行政后勤基本设备 [tab11] 注:1、“*”为开展工作说需物品,需要量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与增减。 2、“**”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能够熟练掌握技术开展相应项目时进行选配。 Ⅱ、社区卫生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补充和中心业务的延伸,都应该能够承担及完成“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但由于预防保健中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对于用房面积、设施设备等有特殊要求,因此,除A类社区卫生站在具备了上述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承担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及全部预防保健工作外,暂不具备上述工作条件的A类社区卫生站、以及B类、C类社区卫生站,原则上只承担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及预防保健的咨询等工作内容。 一、环境及面积: 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面建筑,标识统一。内外环境应整洁、温馨、舒适,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布局合理,区域划分及科室设置应满足社区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要求。供电、供水、供暖、夏季降温设施齐全,设有空调系统(中央空调为非风道式),应设医疗废弃物存放间等,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站应有中心统一负责药品与一次性物品的购置与派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处理。 A类社区卫生服务站总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 B类社区卫生服务站总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为≥250平方来 C类社区卫生服务站总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二、区域划分:候诊区、诊疗区、预防保健区、健康教育区、康复区。同时应设置垃圾存放处。 三、科室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输液室、检验室、药房、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咨询室、康复室等。 四、基本设备: [tab12] 注:1、“*”为开展工作说需物品,需要量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与增减。 2、“**”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能够熟练掌握技术开展相应项目时进行选配。 附件2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 一、基本功能与任务 I、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 1.社区健康信息管理: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开展社区健康信息管理,集中存贮社区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健康资料,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问互相传递、交换服务信息。 1.1社区诊断: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本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等卫生状况的调查。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1.2建立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应由社区全科医生负责填写,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一户一档。并在开展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中及时更新。确保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年龄别5岁以下,1岁一个年龄段,5岁以上5岁一个年龄段,直到85~年龄段,主要的民族和职业情况等。) 1.3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根据需要提供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对签约的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实行首问负责,保证健康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1.4生命统计调查(出生、死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社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出生和死亡事件进行调查,记录有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 1.5社区居民死因调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社区内的死亡居民进行死因调查(在家中死亡的,死者家属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死亡证明时,应及时询问,记录有关死因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当地公安机构对社区内死亡原因不清的居民进行死因调查。 1.6社区残疾人群统计建档:掌握社区人群发生精神残、肢体残、语言残、听力残、智力残、视力残的人数、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并建档立卡。 2.传染病管理: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依据该法和当地实际情况,社区卫生机构应开展以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1传染病登记和报告:《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社区卫生机构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必须登记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科室或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 2.2传染病漏报调查: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疾病控制部门开展漏报调查,对在传染病漏报检查和爆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将漏报病例传染病报告卡上交网络直报部门进行补充录入。 2.3传染病疫情处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决的通讯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并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4传染病随访:社区中心相关人员应根据随访常规进行随访,做好随访纪录。 2.5消毒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 设的若干规定》指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6肠道、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定期在社区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重点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冬春季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夏秋季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主,秋季重点入户检查居民厨房卫生,宣传“四要三不要”。(四要,即饭前便后要洗手,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要勤剪指甲,要消灭苍蝇、蟑螂。三不要,即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2.7性病、艾滋病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机构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社区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8结核病病人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指导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2.9传染病突发应急演练:社区卫生机构要配台并参与当地国家卫生计生委门制定和组织的传染病突发应急演练,建立可行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制度。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区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对事件及时处理,并做好隔离指导,杜绝续发,做好宣传工作。 4.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 4.1慢性病普查: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慢性病普查,内容包括人口学指标、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等。充分了解主要慢病患病情况,获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性病的患病率,建立信息档案库。 4.2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对社区居民中的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肥胖、冠心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高危人群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和管理。并通过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展。 4.3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一般管理率:指对本辖区内已确诊的主要四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中,能够实施一般性管理,如必要的测血压、血糖,必要时给予药物或非药物治疗等的人数,占本辖区内已确诊病例总数的百分比。 慢病一般管理率=对某种慢病进行一般管理的病人数/辖区内已确诊的某种慢病人数×100% 4.4危险因素健康促进:组织辖区内人群参与每年1-2次的健康促进活动,结合检测结果和社区特色,确定1-2项(如:吸烟、膳食、运动)优先干预因素重点开展干预活动。 5.精神病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中规定,社区开展精神病康复的主要内客是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早朝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5.1精神病人初筛:识别不良精神问题,早期发现精神病症状,并及时上报。 5.2精神病病人登记报告:识别不良精神和心理行为问题,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并及时上报。 5.3精神病病人访视: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精神病人的总监护率不低于90%,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入户访视。 5.4贫困精神病人免费赠药:对接近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精神病人给予免费赠药。 5.5精神药品的发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3日发布的第442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用药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的需求。 5.6提供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心理卫生是整个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方面。讲究心理健康,培养健全的性格,避免和消除心理障碍是预防疾病、促进心身健康的有效手段。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6.眼病、牙病管理: 6.1居民眼病、牙病的筛查:在社区内用快速、敏感的试验,检查居民眼病和牙病的患病情况。 6.2居民眼病、牙病的登记建档:将社区居民眼病和牙病的患病情况,及有关信息记录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中。 7.寄生虫病管理:寄生虫病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列血吸虫病、疟疾等重大疾病突发疫情的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业又件;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将在社区卫生机构中进行以下工作: 7.1寄生虫病“三病”检疫管理:社区卫生机构应配合当地寄生虫病防治机构开展对列疟疾、血吸虫病、丝虫病的检疫管理。 7.2疟疾四热病人监测:指对疟疾发热期、疑似疟疾发热期、感冒发热朝、不明原因发热期病人进行流调、采血和预防性服药。部署开展爱国卫生、消毒杀蚊、发热病人调查、病源追踪、健康教育等。 7.3地区高发寄生虫病管理:各地针对本地寄生虫病的发病情况和严重程度,由社区配合当地寄生虫病防治机构加强疫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寄生虫病流行趋势,开展针对肠道寄生虫病、血吸虫病、丝虫病、脑囊虫、肺吸虫、血吸虫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开展防治工作。 8 .地方病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财政部颁布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规定,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8.1地方病登记、统计、上报:各地针对本地地方病的发病情况和严重程度,由社区配合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团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开展针对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开展防治工作。 9.免疫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指出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计划免疫等基本卫生服务。新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9.1计免接种建卡:执行计划免疫管理制度,准确及时掌握接种对象,做好社区内适龄儿童的造册建卡登记工作,督促其按时接种。 9.2计免疲苗接种(5苗):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 计划免疫接种率=合格接种某疫苗人数/应接种人数×100% 9.3应急接种与强化免疫:在有传染病流行威胁时所进行预防接种,一般选择最易受感染的人群作为接种对象。强化免疫是为了补充及完善常规免疫而采取的接种措施。 9.4计免资料统计评价管理: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接种时要正确填写接种卡(簿),每种制品接种工作完成后,应统计汇总报卫生防疫部门。 9.5预防接种反应及处理:在预防接种中遇到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并填好“异常反应调查表”,对严重的异常反应除积极处理外,还要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重大的或原因不明的反应或事故应上报市卫生防疫站。 l0.儿童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确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指出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10.1承担社区内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 10.2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与育儿指导:对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10.3体弱儿童管理:对检查出的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在儿童保健手册上作特殊标记。对体弱儿体检结果、病情、喂养、营养、生长发育评价、护理、治疗矫治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及定期复查,必要时可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待患儿恢复正常后,及时结案转正常健康儿童管理。 10.4儿童五官保健:在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针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五官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11.托幼园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指出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教委)规定: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11.1健康评估: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园所的儿童进行身体、营养等健康状况评估。 11.2营养指导与保健: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11.3托幼园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1.4托幼机构预防消毒管理: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12.妇女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规定,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根据以上法律开展以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2.1孕期妇女建卡、登记: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12.2早孕检测及孕妇访视: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12.3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对高危孕妇实行专案管理,包括检查、登记、评分记录、处理原则、住院分娩记录、产后访视,凡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应及早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12.4产后访视:产后访视至少3次,第一次在产妇出院后3日内,第二次在产后14日,第三次在产后28日,了解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哺乳情况,给予及时指导。 12.5孕期保健与咨询:在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对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13.计划生育: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发)中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13.1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13.2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配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13.3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13.4开展适宜的计划生育手术。 14.老年保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工作的决定》 中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门的职责是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把老年卫生服务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发展规划。 14.1老年人健康档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应用适宜的技术,积极探索有效、经 济、方便的社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模式。 14.2老年人健康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人的帮困力度,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经济、方便、温馨的服务。持有慈善门诊卡的人群在社区就医时,免收诊疗费和挂号费。 15.社区残疾康复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城市社区康复工作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辖区内其他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15.1社区康复管理(建档、调查、分析、评估)通过调查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建档立卡。 15.2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和健康教育,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等。对于在社区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或转介。 16.健康教育:《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发)中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16.1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16.2社区健康咨询服务热线:开通热线电话,提供各类服务包括就医指南、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联系住院、出诊、会诊和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 16.3健康教育处方:推行使用健康处方(三类十五种)。 16.4讲座: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帮助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 16.5录像: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和音像资料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 16.6设点咨询:结合各种宣传日开展进社区设点咨询服务,为社区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趣提供解答或健康检查。 16.7手册、书籍:印刷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手册、知识书藉,方便患者和社区居民阅读。 (二)基本医疗服务 l、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提供24小时服务。 2、提供急诊、院前急救服务。 3、提供出诊、家庭病床和家庭护理等家庭卫生服务。 4、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5、与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定点协作关系,提供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开展康复期医疗服务。 (三)管理职责: 1、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统一业务服务和质量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延伸性基层卫生服务。 3、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 1.社区健康信息管理: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有利于开展疾病防治工作,为社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开展社区健康信息管理,集中存贮社区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健康资料,可以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互相传递、交换信息,对社区医学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如疾病监测、死因分析、医学统计、决策支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1社区诊断: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本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等卫生状况的调查。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1.2建立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应由社区全科医生负责填写,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一户一档。并在开展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中及时更新。确保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年龄在5岁以下,1岁个年龄段,5岁以上5岁一个年龄段,直到85~年龄段,主要的民族和职业情况。资料获得途径,提供方的联系方式,进行复核。) 1.3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根据需求提供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对签约的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实行首诊负责制,保证健康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1.4生命统计调查(出生、死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社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出生和死亡事件进行调查,记录有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 l.5社区居民死因调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社区内的死亡居民进行死因调查(在家中死亡的,死者家属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死亡证明时,应及时询问,记录有关死因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当地公安机构对社区内死亡原因不清的居民进行死因调查。 1.6社区残疾人群统计建档:掌握社区人群发生精神残、肢体残、语百残、听力残、智力残、视力残的人数,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并建档立卡。 2.传染病管理: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依据该法和当地实际情况,社区卫生机构应开展以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1传染病登记和报告:《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社区卫生机构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必须登记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科室或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 2.2传染病漏报调查: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疾病控制部门开展漏报调查,对在传染病漏报检查和爆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刚将漏报病例传染病报告卡上交网络直报部门进行制、充录入。 2.3传染病疫情处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隋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并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4传染病随访:社区站此相关人员应个根据随访常规进行随访,做好随访纪录。 2.5消毒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 设的若干规定》指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6肠道、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定期在社区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重点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冬春季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夏秋季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主,秋季重点入户检查居民厨房卫生,宣传“四要三不要”,(四要,即饭前便后要洗手,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要勤剪指甲,要消灭苍蝇、蟑螂。三不要,即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不遗地大小便。) 2.7性病、艾滋病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机构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社区卫生站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8结核病病人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加强对传染拣的发现与报告,配合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指导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2.9传染病突发应急演练: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合并参与当地国家卫生计生委门制定和组织的传染病突发应急演练,建立可行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制度。 3.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 3.1慢性病普查: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慢病普查,内容包括人口学指标、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等。充分了解主要慢病患病情况,获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性病的患病率,建立信息档案库。 3.2人群重点慢病分类监测:对社区居民中的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肥胖、冠心病等的患者和高危人群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和管理。并通过抽样调查了解慢病发展。 3.3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一般管理率:指对本辖区内已确诊的四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 中,能够实施一般性管理,如必要时测血压、血糖、必要时给予药物或非药物治疗等的人数,占本辖区内已确诊病例总数的百分比。 慢病一般管理率=对某种慢病进行一般管理的病人数/辖区内已确诊的某种慢病人数 ×100% 3.4危险因素健康促进: 组织辖区内人群参与每年1-2次的健康促进活动,结合检测结果和社区特色,确定1-2项(如:吸烟、膳食、运动)优先干预因素重点开展干预活动。 4.精神病管理:掌握管辖区域内精神病人的本底资料,配合专科医生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5.提供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6.眼病、牙病管理:(设立相应专科时开展) 6.1居民眼病、牙病的筛查:在社区内用快速、敏感的试验,检查居民眼病和牙病的患病情况。 6.2居民眼病牙病的登记建档:将社区居民眼病和牙病的患病情况,并将有关信息记录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中。 7.免疫接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时才可开展此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指出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计划免疫等基本卫生服务。新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7.1计免接种建卡:执行计划免疫管理制度,准确及时掌握接种对象,做好社区内适龄儿童的造册建卡登记工作,督促其按时接种。 7.2计免疫苗接种(5苗):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脊髓废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 计划免疫接种率=合格接种某疫苗人数/应接种人数×100% 7.3应急接种与强化免疫:在有传染病流行威胁时所进行预防接种,一般选择最易受感染的人群作为接种对象。强化免疫是为了补充及完善常规免疫而采取的接种措施。 7.4计免资料统计评价管理: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 接种时要正确填写接种卡(簿),每种制品接种工作完成后,应统计汇总报卫生防疫部门。 7.5预防接种反应及处理:在预防接种中遇到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并填好“异常反应调查表”。对严重的异常反应除积极处理外,还要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重大的或原因不明的反应或事故应上报市卫生防疫站。 8.儿童保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指 出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8.1新生儿建卡、访视:承担社区内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 8.2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与育儿指导:对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8.3体弱儿童管理:对检查出的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在儿童保健手册上作特殊标记。对体弱儿体检结果、病情、喂养、营养、生长发育评价、护理、治疗矫诒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及定期复查,必要时可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待患儿恢复正常后,及时结案转正常健康儿童管理。 8.4儿童五官保健:在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针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五官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8.5托幼园所:对所管辖的托幼园所的儿童健康评估、营养指导与保健、传染病的报告与管理及预防消毒等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9.妇女保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l--2010年)》中规定,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9.1孕期妇女建卡、登记: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9.2早孕检测及孕妇访视: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9.3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配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对高危孕妇实行专案管理,包括检查、登记、评分记录、处理原则、住院分娩记录、产后访视,凡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应及早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9.4产后访视:产后访视至少3次,第一次在产妇出院后3日内,第二次在产后14日,第三次在产后28日,了解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哺乳情况,给予及时指导。 9.5孕期保健与咨询:在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对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1O.计划生育: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10.1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10.2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配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10.3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11.老年保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工作的决定》 中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门的职责是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把老年卫生服务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发展规划。 11.1老年人健康档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应用适宜的技术,积极探索有效、经济、方便的社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模式。 11.2老年人健康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人的帮困力度,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经济、方便、温馨的服务。持有慈善门诊卡的人群在社区就医时,免收诊疗费和挂号费。 12.社区残疾康复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城市社区康复工作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辖区内其他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12.1社区康复管理:(建档、调查、分析、评估)通过调查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建档立卡。 12.2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和健康教育;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等。对于在社区站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或转介。 13.健康教育: 13.1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13.2社区健康咨询服务热线:开通热线电话,提供各类服务包括就医指南、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联系住院、出诊、会诊和建立家庭病床服务。 13.3健康教育处方:推行使用健康处方(三类十五种)。 13.4讲座: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帮助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 13.5录像: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和音像资料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 13.6设点咨询:结合各种宣传日开展进社区设点咨询服务,为社区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提供解答或健康检查。 13.7手册、书籍:印刷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手册、知识书籍,方便患者和社区居民阅读。 (二)基本医行服务 1、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 慢性病的诊疗,提供12小时服务。 2、提供出诊、家庭病床和家庭护理等家庭卫生服务。 3、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4、与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定点协作关系,提供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开展康复期医疗服务。 (三)其它 l、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延伸性基层卫生服务。 3、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共同营造健康、又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三、人员配备原则   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辖区人口及其社区卫生服务供需状况设置人员岗位,依据岗位种类和数量确定人员编制,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用、绩效考核、双向选择。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需依照《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岗位管理的意见》要求配置。主要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专科医师、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组成。专科医师、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所占比例应小于中心工作人员总数的40%。 3、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它未实行资格证书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相应专业的基础学历与工作经历。 4、全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l:2000-3000配置,全科医生与社区护士的比例不低于1:l,预防保健人员按照服务人口1:2000配置,其中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服务人口1:5000配置、精神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服务人口1:20000配置;其他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配置。 5、中心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或副高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 6、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防保人员等l3类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岗位资格。 7、计划免疫人员配置要求: A类中心达到《北京市免疫预防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AA级标准 B类及C类中心需达到《北京市免疫预防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A级标准 8、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等工作人员应相互协调和沟通,建立以全科医师为核心的技术协作团队,在全科医师的协调和指导下,对辖区内的家庭实行全程健康管理。 Ⅱ、社区卫生服务站 1、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需依照《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岗位管理的意见》要求配置。 2、社区站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阻上学历和/或副高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杜区卫生服务管理干部岗位台格证书。 3、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防保人员必须具备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岗位资格。 4、承担预防保健功能的社区站计划免疫人员配置执行《北京市免疫预防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相关要求。 5、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等工作人员应相互协调和沟通,建立以全科医师为核心的技术协作团队,在全科医师的协调和指导下,对辖区内的家庭实行全程健康管理。 四、药品与诊疗项目 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中规定的用药目录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中限定的服务项目。 五、信息化管理 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l、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局域网信息化管理网络,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呼叫与转接安排、中心与派出社区卫生站技术、服务质量的监控等。 2、中心内部业务及财务运行和管理均应纳入内部网络。 3、信息应用系统应符合以居民的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为中心,以居民的健康为基础,以六位一体服务为模式的设计原则。 4、信息应用系统应有完善的接口能与下属社区站、医保结算管理部门、卫生局、专业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连接。信息应用系统应具备红外报表系统。 5、信息系统应具备随时与管理标准同步更新能力。 II、社区卫生服务站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局域网络。站由、内业务及财务运行和管理均应纳入网络。 2、信息应用系统应符合以居民的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为中心,以居民的健康为基础,以六位一体服务为模式的设计原则。 3、信息应用系统应有完善的接口与社区中心、医保结算管理部门、卫生局、专业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连接。信息应用系统应具备红外报表系统。 4、信息系统应具备随时与管理标准同步更新能力。 六、规章制度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其中包括: l、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3、各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在职培训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 4、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康复及计划生育指导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5、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6、社区慢性病管理技术规范; 7、各科室工作制度; 8、服务差错、事故防范预案与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l0、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1、中心(站)内感染控制管理制度; 12、消毒隔离制度; l3、处方、病案和健康档案等各类技术文书书写及管理制度; 14、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15、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6、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17、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8、社区卫生全面质量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制度; 19、社会民主监督与评价制度; 20、其它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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