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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专项活动规章制度2:临床查房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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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查房是临床诊疗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医疗活动,也是一项基本的医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查房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临床查房的基本要求:
临床查房要求三级医师完成。
一级医师查房:由住院医师完成,上、下午至少各一次。
二级医师查房:由主治医师和主管住院医师共同完成,每周至少2次。
三级医师查房: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带领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共同完成,每周至少1次。
二、各种病例的查房要求
1、新入院病例
住院医师在新患者入院2小时内进行查房;对急诊或重症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立即查房;主治医师必须在新患者入院24小时内进行查房;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必须在新患者入院一周内进行查房。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手术病例,手术顺利,术后一般情况正常者,以及顺产病例只需进行二级查房。
2、一般病例
经三级查房后,临床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临床治疗效果好且病情稳定,在以后的住院期间,可以维持二级查房。
3、危重病例
住院医师应根据情况随时查房,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临时查房。
4、疑难病例
每周必须进行三级查房,必要时应组织院内、外会诊。(友医务发[2000]第1号文已作规定,具体见《中日友好医院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暂时规定》)
5、出院、转院、转科病例
对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转科前48小时内应进行二级查房;对危重、疑难病例,在出院、转院、转科前48小时内应进行三级查房。
6、急诊留观病例
当班住院医师必须在急诊留观患者入观后立即进行查房;危重留观病例,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请上级医师查房。
三、临床查房记录的要求
1、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须由接诊医师在交班前完成,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2、急诊手术病例或抢救病例,可在手术或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进行病程记录。
3、急诊留观病历必须在入观4小时内完成。
4、病危病例必须随时记病程记录;病重病例须每天有病程记录。
5、新入院(或转入)病例及外科系统手术后病例至少应连续三天记病程记录。
6、急诊留观患者入观或住院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必须有主治医师(住院总医师)的查房记录。
7、急诊留观患者入观后48小时内、住院患者入院后一周内,必须有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
8、病情稳定的住院病例至少每周二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每周必须反映出主治医师的查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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