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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专项活动规章制度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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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是医务人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特对我院死亡病例讨论作如下规定:
1、所有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讨论。一般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进行病例讨论。意外死亡病例、有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诊断不清的死亡病例及其它特殊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
2、尸检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由科主任组织全科医生进行,其中主管医师、上级主治医师及护士长必须参加。
4、对涉及到多学科及生前诊断不明等特殊死亡病例讨论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必要时医务部可指派专人参加。
5、讨论过程包括:①主管医师详细介绍患者的一般情况、病史、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过程、抢救经过,提出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等;②参加人员发表个人对死亡病例诊治过程的看法、意见和认识,包括提出确诊意见、死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③科主任归纳评价诊断、治疗和抢救经过,提出确诊意见、死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
6、科室设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所有讨论病例必须进行记录,内容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死亡时间、记录人及详细的讨论内容。
7、由主管医师将死亡病例讨论的主要内容归纳整理并经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后,归入病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救治情况、死亡诊断等。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8、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院相应规定中与此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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