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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专项活动规章制度6:会诊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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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院内会诊工作,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根据我院医疗工作情况,在原有会诊制度基础上,特制订本规定。
一、会诊范围
1、疑难病例。
2、需其他科室协助检查、诊断、治疗者。
二、会诊种类
1、急会诊:住院患者病情危急、生命已受到严重威胁,急需相关科室提出诊治意见者;
2、普通会诊:患者病情尚平稳,需其它科室协助诊断、检查、治疗者;
3、急诊会诊:急诊科患者的病情,经急诊科医师查看后,认为涉及其它科室者。
4、院外会诊:经院内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
三、会诊程序
院内会诊
1、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主管医师开具会诊医嘱并填写《约请会诊单》及《会诊记录单》中的相应部分。急诊会诊、病房急会诊可先电话邀请,会诊同时补齐手续。
2、由申请会诊科室指派专人将《约请会诊单》送达应邀科室护士站,由主班护士签收,并及时通知会诊医师。
3、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急诊会诊不应超过10分钟;病房急会诊不应超过30分钟;普通会诊不应超过48小时。
4、申请会诊科室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备齐,介绍病情,并陪同会诊医师查看患者。
5、会诊完毕后,由会诊医师认真填写《会诊记录单》,并将其放入病案内,妥善保存。同时,主管医师应将会诊医师的意见记入病程中。
院外会诊
经院内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请院外会诊,主管医生填写《院外会诊商请单》,科主任签字,医务部盖章后;并由医务部和应邀医院联系,确定会诊医生、会诊时间;会诊时须有科主任陪同,主管医师介绍病情,并由主管医师做好会诊记录。
四、会诊医师
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担任。
1、内科以外的科室如需请内科会诊,先请大内科住院总医师会诊,如住院总医师解决不了,再请专科医师会诊。
2、内科系统各专业科室之间会诊,直接请专科医师会诊。
五、注意事项
1、会诊目的明确。
2、认真、规范填写《约请会诊单》,字迹清晰。
3、如应邀科室负责会诊的医师不在,应及时与科主任或科内负责人联系,指定临时会诊的医师;手术科室如遇值班人员参加手术,会诊安排由各手术科室自行制定相应办法,特殊情况可报告医务部或总值班。
4、急诊留观病人会诊与住院病人同。
5、住院患者约请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会诊时,如需在受邀科室门诊或病房诊疗,可由申请会诊科室派专人同往。
6、进修医师不具备独立会诊资格。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我院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定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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