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专项活动规章制度7:心脏骤停、意外损伤等紧急情况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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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救是指紧急危险情况下进行的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在较短时间内重要生命器官和重要生命指标急剧恶化直接威胁到病人的生命,此时医师和护士须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全力挽救患者的生命。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做到分秒必争、诊断准确及时、治疗果断无误,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二、危重症抢救除一线医师外,须有二线医师组织抢救,必要时须有副主任医师(工作日)以上或三线(晚间、周末或节假日)人员在场指挥抢救,直至患者死亡均须有医师在场。抢救时患者家属不应在场,家属可在指定的地点等候,以便随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内容须记录在病历上,需签字时履行家属签字手续。临终前可让家属代表看望病人,但不能够影响抢救。
三、抢救过程中需其他科室参加的,须立即邀请有关科室参加抢救,被请科室接到邀请后,需立即派出副主任医师以上(工作日)或三线(晚间、周末或节假日)参加抢救,无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在场时,科内最高职称医师须参加抢救,任何医师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抢救,会诊科室医师须共同参加抢救,不得离开,擅自离开或拒绝参加抢救的医师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
四、抢救过程中,医技科室相关人员须全力支持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五、抢救时须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况及预后,了解患者家属意见,发出病重(危)通知书,医师和家属双签字,完成告知义务。
六、拒绝抢救的患者,须有详细记录及患者直系亲属代表签字。一定要详细交代检查、抢救与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的作用、副作用;强调拒绝抢救的后果。
七、急、危、重症患者离开病房检查治疗或进入手术室的途中,须有医务人员陪同,根据患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八、各病房的抢救设施和器械须有专人负责,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设备要求齐全,有效,药品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实行“四定”(定位放置、定量补给、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不得挪用和外借。
九、抢救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上级医师、科主任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危重症抢救除一线医师外,须有二线医师组织抢救,必要时须有副主任医师(工作日)以上或三线(晚间、周末或节假日)人员在场指挥抢救,直至患者死亡均须有医师在场。抢救时患者家属不应在场,家属可在指定的地点等候,以便随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内容须记录在病历上,需签字时履行家属签字手续。临终前可让家属代表看望病人,但不能够影响抢救。
三、抢救过程中需其他科室参加的,须立即邀请有关科室参加抢救,被请科室接到邀请后,需立即派出副主任医师以上(工作日)或三线(晚间、周末或节假日)参加抢救,无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在场时,科内最高职称医师须参加抢救,任何医师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抢救,会诊科室医师须共同参加抢救,不得离开,擅自离开或拒绝参加抢救的医师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
四、抢救过程中,医技科室相关人员须全力支持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五、抢救时须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况及预后,了解患者家属意见,发出病重(危)通知书,医师和家属双签字,完成告知义务。
六、拒绝抢救的患者,须有详细记录及患者直系亲属代表签字。一定要详细交代检查、抢救与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的作用、副作用;强调拒绝抢救的后果。
七、急、危、重症患者离开病房检查治疗或进入手术室的途中,须有医务人员陪同,根据患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八、各病房的抢救设施和器械须有专人负责,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设备要求齐全,有效,药品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实行“四定”(定位放置、定量补给、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不得挪用和外借。
九、抢救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上级医师、科主任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