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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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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基建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医院自行筹资安排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和大型修缮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四条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必须按照程序和各项工作次序进行。

第六条 医院成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规财处、审计办公室、基建处、动力处、行管处、医务部、护理部、保卫处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工作小组职责见附件〈六〉

第七条 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定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择确定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充分征求使用部门及所涉及到的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设计应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程序见附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建设项目招标应遵循以下规定:

1、国家财政拨款100万元以上和自筹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自筹资金6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监理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4、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的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

5、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的均应委托招标服务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服务代理机构的选用由基建管理部门推荐(不少于三名)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6、投资估算在30万元—60万元的建设项目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

7、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取基建管理部门直接发包的方式。

第十一条 医院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主管院长、规财处、动力处、行管处、审计办公室和使用部门等组成。评标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评标小组职责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施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在地区城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重大的建设项目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主管院领导、成员由基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审计人员、财务人员、使用单位代表、现场管理人员等构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负责完成办理开工证及之前的各项手续。但不再参与组织和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职责见附件〈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以决(结)算审计结果为依据,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结)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整理基建档案并向基建管理部门进行移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与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签定程序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中日友好医院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与院保卫部门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防、消防器材。

暂行规定见附件〈四〉,安全协议书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尽量避免超出预算。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到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由项目管理机构或基建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必要时报院领导批准或院长办公会审定。使用单位或相关部门不应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指令。导致发生费用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由项目负责人按医院财务审批权限处理因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须经审批的,可对工期做相应得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日友好医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院审计办公室组织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应主要督促监理单位制定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采取科学手段将控制内容和目标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质量责任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凡通过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包括:四方验收、专业机构的专项验收、政府主管部门验收、质量监督站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还应组织内部验收。内部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或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参加验收的单位包括:使用部门、动力处、信息中心、保卫处、行管处、基建处等,参加验收的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自行确定验收内容,编制“工程验收单”。验收情况以“验收单”方式反馈项目管理机构或基建管理部门。整改完成后组织复验,并在基建管理部门编制的“工程验收单”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后,应与施工单位及时签定“工程维保和同”。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界定维保年限及维保内容。维保合同应交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备案。维保期结束后,基建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职能处室。

第四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及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存、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执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中日友好医院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由规划财务处负责。

第五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定、院领导的批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帐薄、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向院有关部门交付相关的专业图纸。

第六章 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医院自筹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估。后评估主要包括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动力维修,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凡是采取内部议标方式的工程项目,评标时须有纪检监察部门到场,对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评审小组的组织、协调和其他事物性工作。基建处负责评标小组的组织、协调和其他事物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程序.doc

2.议标项目的评标办法.doc

3.工程合同签定程序.doc

4.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doc

5.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6.相关组织结构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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