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2009年4月17日,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在《关于中日友好医院处级干部任职条件的若干规定》(友党发[2007]18号)和《关于中日友好医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补充规定》(友党发[2008]17号)等文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㈠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㈢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㈠ 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熟悉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善于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8、熟悉和掌握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及本部门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制度,处理问题时有较强的政策性、全局性。
㈡ 任职资格
1、提任正处长级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⑴ 工龄:具有7年(含)以上工龄;
⑵ 学历: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⑶ 年龄: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对女性专业技术职务为正高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不超过58周岁);
⑷ 工作经历(指在我院实际工作的时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副处长级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
② 担任临床医技科室主任2年(含)以上或副主任4年(含)以上,
③ 担任科护士长(含副科护士长)4年(含)以上或护士长6年(含)以上或副护士长8年(含)以上,
④ 担任其他职务者比照以上三条;
⑸ 年度考核: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优秀;
⑹ 身体健康。
2、提任副处长级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⑴ 工龄:具有5年(含)以上工龄;
⑵ 学历: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⑶ 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对女性专业技术职务为正高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不超过55周岁);
⑷ 工作经历(指在我院实际工作的时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
② 担任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含副主任),
③ 担任科护士长(含副科护士长)或护士长2年(含)以上或副护士长4年(含)以上,
④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⑤ 担任其他职务者比照以上四条;
⑸ 年度考核: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优秀;
⑹ 身体健康。
㈢ 其他条件
1、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2、担任党务处级干部者除符合以上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3、担任工会、团委处级干部者,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要求。
三、选拔任用程序
㈠ 行政后勤处室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行政后勤处室处级干部的提拔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1、经院办公会研究后,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个人报名。竞聘人填写报名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审核。人事处负责对竞聘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报院办公会;
4、竞聘答辩。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竞聘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需要时对竞聘人还可以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
5、考察测评。人事处对答辩通过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相关职能处室及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6、将述职答辩、考察测评情况报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确定聘用对象。院办公会讨论重要干部聘免的程序:
⑴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开会讨论,⑵ 由人事处介绍拟聘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考核和聘免理由等情况,⑶ 参加会议的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充分的讨论,⑷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⑸ 原则上在形成决定时,采取票决制,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院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票,方可形成决定;
7、对聘用对象进行任前公示一周;
8、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医院下发聘用通知。
㈡ 党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党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由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1、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采取个人报名或基层组织提名的方式,填写报名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审核。由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对报名登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报院党委常委会;
4、民主推荐。在相关处科室党员范围内,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进行投票推荐,结果报院党委常委会,按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需要时对考察对象还可以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
5、考察测评。由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对考察对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注重听取相关职能处室及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6、将综合考核情况报院党委常委会,确定任用对象。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务干部任免的程序:
⑴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党委常委出席方能开会讨论,⑵ 由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考核和任免理由等情况,⑶ 参加会议的院党委常委进行充分的讨论,⑷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⑸ 原则上在形成决定时,采取票决制,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院党委常委三分之二票,方可形成决定;
7、对任用对象进行任前公示一周;
8、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由院党委下发任用通知。
㈢ 工会、团委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1、工会、团委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闭会期间,工会、团委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参照上述行政后勤处级干部的提拔或党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方式。
四、任职
1、实行处级干部聘任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处级干部聘任期一般为两年(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2、行政后勤处室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院办公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党务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院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五、免职、辞职、降职
㈠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㈢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不强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㈣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处级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六、监督
我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
1、党务处级干部一般不兼任行政后勤处室处级干部或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等行政职务。
2、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中日友好医院处级干部任职条件的若干规定》(友党发[2007]18号)和《关于中日友好医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补充规定》(友党发[2008]17号)同时废止。以往我院其他文件(如《中日友好医院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友办[2004]12号)、《<中日友好医院办公会议事规则>中有关重要干部聘免的补充规定(试行)》(友办 [2009]7号)、《中日友好医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院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实施意见》(友党发[2007]20号)等)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中日友好医院委员会 中日友好医院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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