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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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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章程

来源:医患关系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对我院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为医院最终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主要的决策依据,为医院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法。

第二条 任务:对我院的医疗纠纷(包括涉及门诊、住院的医疗、医技、护理)进行讨论、鉴定,提出答复意见、解决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总结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措施方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常务委员、鉴定专家、秘书长、秘书组成。

常务委员包括主管医疗的院领导、医患办、医务处、人事处、护理部的负责人,以及大内科、大外科主任、医技科室主任。主管院长为主任委员,医患办主任、医务处、护理部主任、人事处处长、大外科主任、大内科主任为副主任委员。

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为秘书长。下设秘书五名,分别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医务处、护理部人员担任。

鉴定专家为各科室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正副科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为临床科室主任或鉴定委员会常委等)临时聘请的专家。

第四条 针对每一起医疗纠纷,由常务委员和鉴定专家组成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人数为奇数(至少3人)。组长一名,为常务委员会成员。鉴定专家由组长和秘书长根据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确定。

根据情况需要,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临时聘请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家(副主任医师职称及以上)参加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

对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由副主任委员确定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组长,必要时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五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为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应针对医疗纠纷投诉方的意见、要求提出答复及解决方法,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在鉴定讨论时,应确定医疗纠纷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过错、不足。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讨论、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院有关规定以及专业标准、规范和常规,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机构,对需做出处理决定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常务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三分之二人员到会即算有效。参加会议人员无记名投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即可通过相关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确定对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典型医疗纠纷进行分析,找出医疗工作中需改进之处,提出改进办法。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院有关医疗纠纷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 鉴定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应在鉴定前准备好其职责范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下同)提交的、需通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解决的医疗纠纷的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方的书面意见、要求,患者就诊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检查资料,当事人的诊治经过,科室讨论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安排鉴定时间,并报秘书长。如无特殊情况,应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2-4周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鉴定会由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组长主持,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秘书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鉴定会上,向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作相关陈述,并回答有关提问。

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讨论时当事人回避。组长应将到会专家认为存在的问题告知当事人。

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就医疗纠纷投诉方所提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查、分析、讨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提出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意见及对当事人及所在科室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院临时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中投诉方的书面意见、要求,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每位参加鉴定的专家应签字并留档。鉴定意见的复印件,分别交当事科室、受理投诉的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讨论情况由秘书整理成会议纪要,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已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本会常务委员会。

中日友好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机构

(2008年6月5日修订)

主任委员: 彭明强

副主任委员:曾庆 石效平 贾存波 李秀华 田献氢 杨文英

刘德若

秘书长:曾庆 田献氢

秘书:曹永彤 刘玉芬 周莉 钟林涛

常务委员(按姓氏笔划顺序):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

鉴定专家:本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均有资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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