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关于各级各类人员借调到院外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各级人员借调到院外单位工作的相关事宜,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借调条件。被借调人员必须符合借调单位的用人条件,且来医院工作满三年。
二、借调程序。根据借调单位的借调函,选派合适人选,填写《借调人员登记表》,由人事处报院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由人事处下发批准借调通知。对不履行借调程序,擅自借调工作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借调期限。借调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被借调人必须带借调单位续借函到人事处办理续借手续。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院领导审批。
四、借调期间人事关系。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含6个月),被借调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部门,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人事关系转人事处。
五、借调期间职务及待遇。借调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有职务人员保留原职务,享受与医院同级同类人员相同的待遇。借调满1年仍继续借调人员,有职务的人员不再保留职务,原则上仍可享受原待遇。
六、借调期间的党团关系。按照《党章》、《团章》的相关规定办理组织关系手续,并与人事关系一并办理。
七、借调期满考核。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根据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作为医院对被借调人年度考核的依据。借调期跨年度的,必要时应分年度作出书面鉴定。
八、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的劳动纪律,并应每季度向医院人事处报告一次工作。
九、自办理借调之日起,超过15天未到借调单位报到上班,或借调期满后未办理续借手续,超过15天未到医院报到上班者,按照旷工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中日友好医院委员会 中日友好医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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