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关于护士长(副护士长)选拔聘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我院护理工作,提高护理管理队伍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干部选拔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2009年5月22日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我院护士长(副护士长)选拔聘用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任职条件
㈠基本条件
1、学历:具有本专业大专(含本院专业证书班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不超过53周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适当放宽)。
3、专业技术职务:竞聘护士长者需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副护士长者需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工作经历(指在我院实际工作的时间):竞聘护士长者需有2年(含)以上副护士长任职经历;竞聘副护士长者需从事一线护理工作3年(含)以上。
5、年度考核: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㈡政治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3、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团结互助精神,有全局观念。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㈢业务条件
1、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及熟知相关的基础医学知识,并能熟练完成各种基础护理操作;
2、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学、人文科学等基本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
3、能够组织本科室护理查房,有指导和解决本专业急、重、疑难病护理问题的能力;
4、能承担教学任务,组织本学科护理业务学习,有计划地培养本科室各级护理人员;
5、具有开展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的能力,积极撰写护理论文。
㈣管理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3、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4、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善于处理医患关系。
5、能积极配合科室主任做好科室管理工作。
三、选拔聘用方式
㈠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㈡聘期两年(含试用期一年)。
四、选拔程序
㈠经院办公会研究后,公布空缺岗位职数、任职条件、选拔范围;
㈡个人申报。报名人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㈢资格审核。人事处负责对报名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㈣竞聘答辩。人事处组织相关人员(主要为科护士长、护理专家及行政处室负责人、业务科室主任等,其中,科护士长及护理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一半)对竞聘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需要时对竞聘人还可以采取笔试、技术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由人事处牵头,护理部、教育处、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协助;
㈤考察测评。人事处对答辩通过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相关职能处室及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㈥确定聘用对象。将考察测评结果上报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确定聘用对象。
若多人竞聘同一职位且达到聘用要求,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处商有关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调整申请人岗位并报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确定聘用对象。
㈦对聘用对象进行任前公示一周;
㈧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处下发聘用通知。
五、其他
㈠我院护士长(副护士长)选拔聘用工作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本院有关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㈣2009年医院护士长(副护士长)岗位设置及报名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中日友好医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