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院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有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规定,根据《中共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文件精神,院党委对《中日友好医院关于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聘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规定》(友党[97]字第18号文)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有召集会议责任,同时负有相关情况通报的责任,包括在召集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向其他相关领导通报提交会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领导通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和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程序,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特别要记录讨论中的不同意见,会后写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至相关部门及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四条 在讨论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的相关议题时,该参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监督保障。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院长办公会议等;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重要文件精神及上级领导指示的有关决议和相关方案的制定;
2、讨论研究医院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医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
3、讨论确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4、研究决定医院经费预算和开支计划及执行、使用过程中的调整等;
5、讨论研究医院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职能的确定、调整等;
6、以加强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管理为核心,讨论研究医疗护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7、讨论研究医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重要工作的改革措施及实施办法;
8、研究确定医院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9、讨论研究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工作,干部培养、使用管理,重要表彰及处分决定等;
10、医院绩效工资方案的审核及调整等;
11、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与调整;
12、讨论研究涉及医院职工福利待遇等利益的重要事项;
13、讨论研究医院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相关工作的重要问题;
14、讨论研究医院重大突发事件;
15、其它应提交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程序:
(一)医院党政领导、各职能处室,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按分工提出有关决策动议。
(二)由各职能处室按其职责范围对有关动议进行调研,并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三)分管院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党政主要领导会前要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并提交相关会议做出决定,未取得主导性意见的,要暂缓上会讨论。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在讨论决策方案时,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与会人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做出决定后由院务部或党委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院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记录,院务部负责院办公会记录。
第三章 重要干部聘免
第八条 重要干部聘免范围:
1、行政后勤部门(副)处级干部的聘免。
2、党务部门(副)处级干部的任免。
3、临床医技科室大科(副)主任、科室(副)主任的的聘免。
4、临床医学研究所(副)所长、室(副)主任的聘免。
第九条 重要干部聘免应遵循的程序:
(一)行政后勤部门、临床医技科室及临床医学研究所重要干部聘免工作应遵循的程序:
1、人事处根据岗位编制、机构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竞聘岗位,报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公布空缺岗位职数、任职条件、选拔范围。
2、人事处对竞聘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竞聘答辩。医院成立考核组,对竞聘人述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人事处在适当范围内对竞聘人组织民主推荐,同时听取相关职能处室的意见。
4、人事处将综合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拟聘任建议,报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院办公会讨论,确定拟聘对象。
5、决定重要干部聘免事项,院领导班子应进行充分酝酿、沟通,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没有取得主导性意见的暂缓上会讨论。
6、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聘免事项,由人事处介绍对拟任职人选的考察和年度考核情况。与会成员应发表明确意见,经充分讨论研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
7、对拟聘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一周。
8、将公示结果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发聘任通知。
9、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以及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在干部免职前,人事处应报院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党委、纪委、人事、监察等部门重要干部的任免工作应遵循的程序参照中组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驻部纪检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条 重要项目安排范围:
1、医院基本建设的重要项目、重大工程及相关重大问题;
2、医院重要技术开发、经济技术合作、租赁等项目;
3、医院重要对外投资事项;
4、召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医院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
5、医院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6、以医院名义组织的、需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或涉及较为敏感的社会或政治问题的重要工作或活动;
7、医院各部门发生的、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处理;
8、其他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重要项目安排应遵循的程序:
1、医院职能处室(或科室)提出重要项目的提案(或建议书),如内容与医院其他职能处室(或科室)有关,应当先进行处室(或科室)间的协调与沟通,之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分管院领导酌情与有关部门或班子成员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后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院务部负责记录。
3、必要时广泛征求意见,如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学术委员会等。
第五章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医院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的范围包括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的所有资金(国家拨付财政性资金、医院自有资金、国际国内科研项目资金等)。
第十三条 必须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大额度资金指:医院年度收支预算的上报方案,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一次性使用的预算内资金按医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通过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医院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医院规划财务处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在院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应遵循的程序:
1、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由医院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拟订并提交会议讨论。
2、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由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提出具体实施的书面报告,院务部根据规定提交审计办公室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涉及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还需有律师签署的书面意见),经医院规划财务处提出建议和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办公会讨论,由院务部负责会议记录。
3、在处理突发事件紧急需要使用大额度资金,无法执行上述程序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得到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使用资金应急,但事后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要严格按照决定执行,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未按照上述程序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医院纪委对“三重一大”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应当以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公示栏等形式向职工通报,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三重一大”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在医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及各职能处室在执行本实施意见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日友好医院关于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聘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规定》(友党[97]字第18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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