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不良事件和病人安全隐患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务人员风险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不良事件及病人安全隐患,减少或避免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促进从不良事件和差错中吸取教训,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的界定及内容
(一)医疗不良事件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不良事件是指以下情况:
1、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非预期的死亡,或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2、在疾病医疗过程中由于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
3、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机体与功能造成损害,或有轻微后果可以康复的事件。
4、药物不良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6、输血不良反应事件。
7、医院感染事件。
8、其他医疗不良事件等。
(二)病人安全隐患
本规定所称的病人安全隐患是指以下情况:
1、诊疗行为发现存在缺陷或漏洞,但未形成事实的隐患事件。
2、诊疗行为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过失差错,尚未造成明显损伤后果,但存在转化为不良事件可能性的事件。
3、患者对医疗或服务不满意,可能发生纠纷或出现问题的事件。
4、其他病人安全隐患等。
二、报告要求及流程
(一)医疗不良事件报告
1、医疗不良事件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2、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所在科室和对病人负有主管责任的临床科室均为当事科室,当事科室和当事人都有按本规定报告的责任。
3、不良事件发生后,当事科室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医务处及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4、造成死亡、伤残或重要器官功能损伤的严重不良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医务处(5707)或总值班(5588),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医务处及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5、药品、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参照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人安全隐患报告
1、病人安全隐患实行主动报告制度。
2、鼓励科室和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当事人和任何发现安全隐患的人员,都有责任向医务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医务处对于收集到的安全隐患信息,只用作工作流程改进,不作为对医疗过失差错当事人处罚的依据。
(三)处理流程
1、医务处接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后,在当日组织专人协同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2、医务处协同相关管理部门在一周内将结果反馈相关科室,共同提出整改意见。
3、医务处根据整改意见制定和补充相关医疗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三、奖励与处罚措施
1、对发生不良事件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者,将追究责任科室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对情节严重的事件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于主动上报医疗隐患的科室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表
医 务 处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表
报告科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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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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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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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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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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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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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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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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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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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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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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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别 |
□医疗 □护理 □门诊 □医技 □药剂 □器械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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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性质 初步判断 |
□不良事件 □病人安全隐患 □性质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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