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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用狂犬疫苗流通和使用情况介绍
根据《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用狂犬疫苗流通和使用的通知》,结合我院的情况,请相关科室了解以下内容:
(1)北京市人用狂犬疫苗供货、分发过程参照第一类疫苗管理办法执行。
(2)目前北京市范围内正规使用的狂犬疫苗只包括法国巴斯德公司、美国诺华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和辽宁成大四家企业的产品;我院现有美国诺华公司和辽宁成大两家企业的产品销售。
(3)我院的狂犬病免疫门诊在疫苗供货渠道中严格执行“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à区疾控中心à指定的狂犬病免疫门诊”的唯一途径,全部由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货,我院从未从其他途径购进疫苗。
背景资料:《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1日实施 |
1.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新生儿用乙型肝炎疫苗。北京市还增加了乙脑和流脑疫苗。 2.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流通的特殊性 1) 计划: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 2) 产生: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按政府采购合同供货 3) 流通: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4) 分发: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à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à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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