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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暂行)

来源:医务处 浏览次数:

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师值班与交接班的管理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医师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医师资质

(一)在职医师

凡我院独立承担病房各级值班工作的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地点在我院的《医师执业证书》。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试用期医师不得独立承担病房各级值班工作。

(二)进修医师

进修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必须于进修前在我院办理正式进修手续。进修期为半年以上者(含半年),在进修学习2个月后,由科主任组织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经认定可以胜任本科室值班工作并在医务处备案者,可在二线值班医师带领下,承担病房一线值班工作。进修医师在临床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指导医师或上级医师审核签字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三)在读研究生等人员

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实习医师及基地轮转医师等不具备《医师资格证书》或注册地点不在我院的《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病房各级值班工作。

二、值班工作要求

(一)一线值班医师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担任,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同时兼做其他任何工作。二线值班医师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二线医师值班可兼急诊及院内会诊等医疗工作。科室可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安排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担任三线值班。

(二)前一班医师在下班前应写好交班记录。值班医师要提前半小时到岗接班,接受前一班各级医师交办的各项医疗任务。交接班时,要巡视病房,重点患者要在床旁交接班。

(三)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对患者的病情做好处理。尤其对危重、术后等患者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做好病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四)值班医师负责接收值班期间入院的患者,做好必要的处置,并及时书写病历及各项医疗文件。

(五)值班医师应严格执行逐级请示报告负责制,对危重病人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不能自行解决的医疗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六)值班医师对除重点交班的患者进行观察、处置外,还应对病房全体患者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岗,当患者一方来反映病情时,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处理,必要时查看患者。

(七)值班医师在下班前应认真完成书面交接班记录,并对接班医师做必要的说明。病区每日晨会集体交班一次,值班医师应向全科详细报告急诊入院、手术、危重、抢救、特殊检查和治疗等患者的病情变化、处理转归等情况,重点情况要向上级医师特别说明。危重患者、一级护理和特级护理患者及术后患者等还应与经治医师做到床旁交接班。接班医师要详细阅读交班记录,并把需处理患者的病情及处理记入医师交接班本或病历中。

(八)各科室必须由专人妥善安排本科室昼夜值班人员,并按照医师排班表轮流值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值班者,调换双方必须协调清楚,并报科主任同意后方可换班。各科室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将下一个月的医师排班表抄报医务处备案。

三、监督检查

(一)对无执业资质医师值班的科室追究科室及科主任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对值班人员脱岗及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事件者,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值班医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事故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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