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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审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和投资规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真实合理反映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医院合法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司[2009]39号)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医院审计部门以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财务管理等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医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由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机构接受医院审计部门管理、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大中型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其他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审计和财务部门报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相关部门在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组成审计项目组;

(三)对中介机构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和确认,将初审确认的方案报院办公会审批;

(四)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工程造价后报院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后评价阶段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及材料、设备招投标、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

(三)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第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项目立项批复、预算资金批复下达两周之内向审计部门提供批复复印件;

(三)根据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账目资料。

第三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及内容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阶段。

第十条 工程前期阶段审计内容:

(一)立项、勘察、设计阶段

1、审核项目立项依据的合规性;

2、审核项目勘察、设计概算编制的合规性、准确性及真实性,为医院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二)招投标阶段

1、审核招标文件

(1)为提高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和精确度,切实防止漏项缺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审计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同时进行;

(2)审计部门参与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确定工程控制价等的一切活动;

2、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经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计施工合同

1、审计部门参与合同商务谈判;

2、合同正式签定前,交审计部门审核;

3、合同正式签定后交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未经审计的施工合同,不予启动工程结算程序。

(二)鉴证隐蔽工程

1、鉴证隐蔽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和全部内容,包括地基及基础工程、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

2、工程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员到达现场鉴证;审计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予验收。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3、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鉴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工程验收。

(三)检查大宗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审核大宗材料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价格是否合理;

2、大宗材料采购在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

3、审计部门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的建议价格(或拦标价)和相关意见;

4、需招标进行采购的,审计部门参与招标及合同商务谈判。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涉及设计变更的内容,审计部门以报批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进行审计。

(五)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

审核监理和工程管理部门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内容,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将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以便审计部门合理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部门组织审前会议,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报医院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尚未涉及的有关其他审计内容。

第四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医院拟建工程项目列入预算计划后,相关部门应两周内通知审计部门;

(二)工程立项后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下达《中日友好医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通知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提供咨询确认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提出,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在提供相关资料齐全时,审计部门将审核意见书(审计部门签字确认)一周内提供给工程管理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工程管理部门一周内向审计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 工作时限要求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二)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咨询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咨询意见的质量。

第十六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审计意见。遇特别重大事项审计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小组)共同商议并向院领导汇报。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院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日友好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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