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我院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科室:
为了加强我院的科研管理,调动本院职工申请院外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支持科技工作者圆满完成课题任务,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2010年4月30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科研处制定的《关于对我院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我院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中日友好医院
二○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对我院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奖励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医院发展战略目标,充分调动我院医务人员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科研项目的圆满完成,营造重学术、重科研的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类别:
1.由我院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国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人事与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自然基金委、首都医学发展基金等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由我院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分题项目,如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二、奖励费的额度:
医院每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情况,安排专门预算经费作为对我院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奖励费。每个科研项目奖励费的额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国家级科研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2%计算;
省部级科研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8%计算;
其中,奖励费总额不足0.5万元者,按0.5万元计算(项);奖励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项)。
三、奖励费的管理与使用:
1. 奖励费总额的60%作为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支出,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医院有关财务规定分次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在读研究生。
2. 奖励费总额的40%作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的补贴支出,由医院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医院有关财务规定支出。
3.科研处将根据课题开题、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三个环节完成情况,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奖励费用的管理。
4.科研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将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经费匹配:
原则上对我院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后,医院将不再安排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对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进行经费匹配的科研项目除外。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日友好医院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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