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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日友好医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规划财务处 浏览次数:

各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差旅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日友好医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1年5月19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日友好医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2.出差审批表.xls

附件一

中日友好医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认真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1、院领导(副司局级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座、高铁(G字头)列车一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2、其他出差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座或硬卧、动车组列车二等座、高铁(G字头)列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需乘坐飞机的,须经所在职能处室(含业务归口管理处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二)出差人员住宿及补助标准:

1、司局级人员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班、研讨会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报销公杂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差旅费审批、报销要求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类人员出差凭会议通知、出差批文等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表),审批程序如下:

(一)因公出差或参加上级部门的工作会议,须经本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班、研讨会等,须经本处、科室负责人、归口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使用科研(课题)经费等专项经费出差,须经项目负责人、归口职能处室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批文等,按医院资金支付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差旅费报销,未有以上资料及手续者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有借支现金或支票的,应按交通工具返程票日期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归还,否则不予以再次借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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