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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