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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毕业生接收工作管理办法
为落实医院的发展战略和五年规划,为医院的学科建设和各项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医院工作的需要,对《中日友好医院2007年毕业生接收暂行办法》友人调发[2007]第1号文,进行了适当修订。经2008年10月20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接收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一)医学类毕业生
1、毕业生来源:
⑴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属主要重点院校(以下为现名称):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吉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⑵ 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本院)。
⑶ 非上述学校或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培养的研究生。
⑷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培养的研究生。
2、毕业生个人条件:
⑴ 学历及学位条件:
①临床科室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及硕士或博士学位,其中临床重点学科要求以招收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为主;临床科室医师岗位一般不接收科研型毕业生。
②医技科室接收的医师类毕业生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及硕士或博士学位;医技科室接收的技师类毕业生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
③临床医学研究所接收的毕业生要求以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为主。
④护理专业毕业生必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现阶段也可适当接收全日制大专护理毕业生,但必须是北京生源。
⑵ 年龄条件:
截止7月31日,博士毕业生要求33岁(含)以下,硕士毕业生要求30岁(含)以下。
⑶ 工作经历条件:
临床专业毕业生如有工作经历,原则上要求原工作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非医学类毕业生
1、毕业院校为所需专业的重点院校或机构。
2、毕业生个人条件:
⑴ 学历及学位条件:
行政、后勤处室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及硕士或博士学位;现阶段后勤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极个别专业接收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必须是北京生源。
⑵ 年龄条件:
同医学类毕业生年龄条件。
(三)其它
⑴ 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人员另文规定。
⑵ 研究生要求全日制本科起点,且第一学历的毕业院校一般为重点院校。
⑶ 我院的研究生导师培养的毕业生,需与院外毕业生一起参加统一考试、考核,择优录取。
⑷ 在已确定接收计划的前提下,我院同一科室连续2年只能接收本院同一专家培养的1名研究生。
二、接收程序
(一) 资格审查
由人事处按毕业生接收条件,对求职毕业生的毕业院校、专业、个人条件及其他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二) 考试、考核
毕业生的考试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1、临床、医技人员:
(1)科室初选:人事处将审查通过者的资料提供给科室,科室组成不少于3~5人的小组(大科不少于5人),按1:3~5的比例筛选出符合科室需求者参加笔试。
⑵笔试:由人事处组织,医务部、科教部协助,对毕业生进行笔试;笔试通过者参加面试。
⑶面试:面试考核小组由有关科主任、大科主任、首席专家、同专业专家教授及医务部、科教部、人事处、外事处等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举止仪表、沟通及应变能力、专业基础知识、外语水平、职业道德及心理素质等方面;面试通过者参加技能考核。
2、护理人员:
⑴面试:面试考核小组由护士长、大科护士长、护理部、人事处组成,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举止仪表、语言沟通能力及专业基础知识等方面;面试通过者参加笔试。
⑵笔试:由人事处组织,护理部协助对毕业生进行笔试;笔试通过者参加技能考核。
3、行政后勤人员:
⑴笔试:由人事处组织,相关招聘处室协助,对毕业生进行笔试;笔试通过者参加面试。
⑵面试:面试考核小组由相关招聘处室负责人、人事处、外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举止仪表、沟通及应变能力及外语水平等方面。
(三)技能考核
由人事处组织,医务部、护理部、科教部、相关行政后勤处室协助,对以上考试通过者分别进行技能考核;综合考试、考核成绩,确定拟接收人员。
(四)试用
根据需要,可对拟接收人员进行不少于两周的试用,并由科室或处室提交试用考核意见。
(五)审批
临床、医技及护理部门拟接收毕业生由科室(或处室)会签意见,人事处提出接受意见后,报院办公会审批;行政后勤部门拟接收毕业生经主管院领导阅示后,报院办公会审批。接收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卫办人发[2007]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六)外调、体检
(七)签协议
研究生签订《中日友好医院聘用合同书》及《人事代理协议书》,档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实行人事代理制,为编制内人员;本科生及大专毕业生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档案由个人转存人才交流中心,为编制外合同制人员。
三、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友人调发[2007]第1号文同时废止。
中日友好医院
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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