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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

门诊特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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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保患者特殊疾病备案及就医结算流程

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4-20 10:37:27

一、特殊病种的申报条件: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以下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我院提出“特殊病种”的申请:

1.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2.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肺移植术后抗排异药治疗;

7.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治疗;

二、特殊病种申请备案流程: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规定,特殊病种备案流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调整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

符合特殊病申请条件的患者在我院医保办(住院处11号窗口)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申报表并由医师签字盖章后,直接持社保卡及申报表在医保办办理备案审批。

特殊病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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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病就诊结算流程

特殊病种有效期为一年,患者办理完我院特殊病审批后,期限内就诊,由医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特殊病处方,并到特殊病缴费窗口缴费结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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