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事服务费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7〕6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支付三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5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8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100元。
(二)支付二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5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7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90元。
(三)支付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4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80元。
(四)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70元、50元、40元。
(五)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住院医事服务费100元、60元、50元。
三、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规范工伤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严格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四、各工伤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医事服务费有关政策,自觉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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