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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须知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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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要求,北京市纳税单位自2016年5月1日起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为避免开具的发票有误而影响报销,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选择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咨询单位财务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提供付款名称即可。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请填写附件表格,见附件1。

1、适用对象:贵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由单位财务确定)

2、发票必填内容(以下均由贵单位财务确定)

A【单位名称】须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

B【纳税人识别号】须为贵单位《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C【地址、电话】须为贵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和可用电话

D【开户行及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与银行帐号两者必须都要填写,缺一不可

 

伦理办公室电话:6250 ;财务处电话:6030。

 

附件1:增值税发票信息确认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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