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人民网采访中日友好医院发展办主任、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主任卢清君:《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发布 高质量监管促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医药、医疗、技术等监管要求。对此,人民健康邀请业内专家及行业代表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专家们认为,监管是为了更长久的发展,《细则》的出台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政策一脉相承,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监管要求,全方位引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
明确“红线尺度” 既是边界也是路径
《细则》针对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2018年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细化的监管要求。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主任、中日友好医院发展办公室主任卢清君认为,此次《细则》的发布,进一步理清了互联网诊疗的边界,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建设方向及诊疗行为的“红线尺度”。卫生监管部门有标准规范可依,医疗机构线上线下管理一体化的举措更明晰,互联网医院在依法合规执业过程中也有了更细致的工作指南,为互联网诊疗整体建设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路径。
“目前,互联网诊疗已成为医疗环节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因此,加强同质化的管理和运作势在必行。”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副主任、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赵韡说,“《细则》针对互联网诊疗的一些关键流程进行了梳理,按照不同角色、环节,对整个互联网诊疗流程进行指导和优化。从诊疗前期准备、诊疗过程到诊疗后的监管,把整个诊疗流程全部打通,有助于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管理与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认为,《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各方面的监管指导充分落到实处。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各方责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落实各方责任等,均做出了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规定。《细则》开拓了互联网诊疗科学、有效监管的新局面,为实现患者诊疗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学习、加强管理培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履行互联网诊疗监管职责,形成社会共享、共建、共治的监管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互联网诊疗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疗释放新活力
《细则》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促进互联网诊疗健康发展为目标,细化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活动。二是以属地化监管为主线,落实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根本,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四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五是以信息化为支撑,创新监管手段,对接省级监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卢清君介绍,“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是此次《细则》中释放的明确信号之一,更加明确了实体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建设中所承担的角色定位和义务。而从业务和人员监管层面来看,《细则》落地实施后,对于互联网诊疗业务开展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等都有了非常明确的描述,有利于消除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行为中存在的一些顾虑,提升积极性和参与度。公立医院可以根据《细则》更好地执行平台人员管理,也能与对口支援单位、医联体成员单位等进行有效衔接与同质化管理,能更好地发挥出互联网医院的优势。
赵韡认为,互联网诊疗行为与线下诊疗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细则》要求互联网上发生的诊疗、质控、监督、投诉、数据共享等行为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进行。同时,也强调加强医院线上线下诊疗的同质化管理,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此外,电子处方要求可追溯,病例要求与实体医疗机构共享,实际解决的就是互联网医院建设过程中线上线下“两张皮”的问题。这些同质化的要求,对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保障患者利益非常重要。此外,更全面的患者病历、医保、处方等信息要求,能帮助医生合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提升患者就诊安全性。
机遇挑战并存 行业告别“野蛮生长”
互联网诊疗以互联网为载体,将其优势引入诊疗服务,有效整合医疗资源,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是医疗行业的新兴业态,同时也触发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此次《细则》的发布,也将促使行业告别“野蛮生长”,进而转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赵韡认为,《细则》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到“严肃医疗”的本质定位,与此前的行业利好政策一脉相承,凸显了对互联网企业可持续规范发展的支持,也体现了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促进,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医疗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乃至以数字化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维护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郑雪倩介绍,《细则》体现的以下几点重点内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构建互联网诊疗上联下通的监管网络新体系;二是加强政府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是强化线上互联网医院和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一体化监管要求;四是强调实体医疗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五是创新数字化可追踪的监管方式,包括建立省级政府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实行监管、拓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监管新方式;六是明确患者网上就诊的责任和义务;七是明确互联网诊疗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细则》对各类医疗机构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企业带来不同程度影响。微医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廖杰远认为,《细则》的出台,强调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同质化”,让互联网诊疗服务有规可循,有助于相关行业规范化、高质量、规模化发展,也有助于推动完善符合互联网诊疗服务特点的价格和医保政策。
对于《细则》中体现的数据监管、隐私保护、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等要求,廖杰远认为这将对行业起到提质增效的积极作用。“医疗信息高度敏感,是公民极为重要的隐私信息,互联网医疗平台必须时刻将用户的隐私安全放在心上,从制度上、流程上、规范上对相关信息进行保护。”廖杰远说,“随着电子病历的线上线下打通,将简化患者上传和提交线下首诊病历、处方的步骤,从而激发大众的互联网就医意愿。同时,电子病历还有助于生成个性化电子健康画像,利于接诊医师为患者提供针对性的诊疗建议和健康建议。此外,对于监管部门进行诊疗平台服务监督、医院和药店管理、服务流程优化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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